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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21〕19号文的出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带来的影响剖析

财综〔2021〕19号文的出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带来的影响剖析

  • 分类:国信观察
  • 作者: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张炳杰 陈科宇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2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21年6月财综〔2021〕19号文的发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就19号文的出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带来的影响进行剖析。

财综〔2021〕19号文的出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带来的影响剖析

【概要描述】2021年6月财综〔2021〕19号文的发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就19号文的出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带来的影响进行剖析。

  • 分类:国信观察
  • 作者: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张炳杰 陈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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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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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19号文的发布,受到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广泛关注,笔者现就各方关注的重点、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影响,对19号文进行分析。

一、19号文发布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出:“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2018 年12 月至2021年3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文件,提出: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
19号文的出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与上述一系列政策文件一脉相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深化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体制优化,提升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的重要举措。

二、19号文的出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带来的影响剖析

1、征收主体发生变化

19号文第一条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由此可见,19号文出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由原自然资源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不仅减少了征收环节和征管部门交叉,而且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2、征缴流程发生变化

19号文第五条指出,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由此可见,19号文出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流程应在19号文附件规定的征缴流程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研究情况进行调整。

3、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保持不变

19号文第八条指出: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也就是说,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和征缴流程发生变化外,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均不作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依然按照现行规定计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缴、留存比例也不作改变。

4、征收过程更加规范化、可实现应缴尽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意味着征收过程更加高效,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更加规范,能有效防止地方政府乱收费、采取返还手段来虚抬房价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采用涉税渠道征收,能有效清缴拖欠款,缩短土地出让收入的上缴周期,做到“应缴尽缴”,继而有效化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后延期开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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