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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下)

【综合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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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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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大力弘扬脱贫攻坚精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让脱贫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逐步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第一节 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要求。保持兜底救助类政策稳定,落实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适时组织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开展定期核查,实行动态清零。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巩固教育扶贫成果,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巩固健康扶贫、医保扶贫成果,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稳步扩大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范围。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聚焦原深度贫困地区、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和后续配套设施提升等方面,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多措并举提高搬迁群众务工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对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等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明确扶贫项目资产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探索多样化的资产运营和管理模式。规范收益分配,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节 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

 

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加强产业发展设施条件建设。建立产业技术顾问制度,组建专家队伍长期跟踪帮扶。拓展脱贫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完善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体系,支持销售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脱贫地区精准对接。深化拓展消费帮扶。

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稳定扩大脱贫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延续扶贫车间支持政策。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和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在乡务工就业监测制度,跟踪掌握农民就业状况。

改善脱贫地区发展条件。扩大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面,促进县域内整体提升。在脱贫地区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信网络等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持续支持脱贫地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农村道路、中小型水利工程、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普遍增加公费师范生培养供给,实施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加大中央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力度。

 

第三节 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

 

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类帮扶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通过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强化投入保障,对西部地区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集中支持,尽快补齐区域发展短板。支持各地自主选择部分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支持欠发达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改善边疆地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抵边村镇和边境农场建设。多措并举解决高海拔地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困难。

深入推进东西部协作和社会力量帮扶。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协作、人才交流,推进产业梯度转移,鼓励东西部共建产业园区。健全中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定点帮扶机制,对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力度,扎实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

 

专栏9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程

1.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组织脱贫县编制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和产销精准对接。
  2.以工代赈工程。因地制宜在脱贫地区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吸纳已脱贫户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
  3.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支持。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西部地区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
  4.东西部协作。加大帮扶资金投入,加强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精准对接机制,有序转移西部地区劳动力到东部地区就业。东部地区继续选派干部、教师、医生、农技人员等到西部地区帮扶。
  5.定点帮扶。发挥中央单位人才、信息、资源等优势,创新帮扶举措,帮助定点帮扶县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继续选派挂职干部,强化当地人才培养。
  6.“万企兴万村”行动。聚焦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引领做大做强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带动更多资源和要素投向乡村。

 

第九章 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聚焦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要素更多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一节 畅通城乡要素循环

 

推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县域产业、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县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权,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县城集聚人口功能,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在县域内就近就业、就地城镇化。积极推进扩权强镇,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镇,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受相关权益,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同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交易规则,完善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和农村产业业态特点探索供地新方式。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乡村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投入现代农业、乡村产业、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目录制度,发挥政府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投资重点,拓展乡村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大中型银行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优化县域网点设置。

 

第二节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丰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作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防止以各种形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规范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登记成果共享应用。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

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主体和权能。严格管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第三节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优化农业补贴政策。强化高质量发展和绿色生态导向,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调整优化“绿箱”、“黄箱”和“蓝箱”支持政策,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稳定性和时效性。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深化调查数据在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市场调控等领域的应用。

健全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农业农村力度。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督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业农村力度,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建设项目。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农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支持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扩大农村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范围,提高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发展。加快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稳妥有序推进农产品收入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节 协同推进农村各项改革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加强农垦国有农用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推动农村改革试验区集成创新,拓展试验内容,发挥好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节 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发挥共建“一带一路”在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多双边农业合作。加强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围绕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绿色发展、水产等领域,积极参与全球农业科技合作,建设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农产品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农业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推进农业服务贸易发展。深度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涉农谈判和全球粮农治理。如期完成全球人道主义应急仓库和枢纽建设任务。

 

专栏10 新一轮农村改革推进工程

1.县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示范。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选择一批县(市、区),开展县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示范,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权,推动县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衔接互补。
  2.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3.农村改革试验区集成创新。开展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行动,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农村集成改革示范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改革示范区和乡村善治改革示范区。开展农村改革试点成果转化行动,推介100个农村改革创新案例。
  4.乡村招才引智行动。建立城市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每年引导10万名左右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等服务脱贫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
  5.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在县域布设一批网点,不断优化扩大县域网点覆盖面,开发一批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

 

第十章 健全规划落实机制 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调动各方面资源要素,凝聚全社会力量,扎实有序推进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实施推进机制,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分工,统筹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跟踪督促规划各项任务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规划或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各部门要根据规划任务分工,强化政策配套,协同推进规划实施。

 

第二节 强化规划衔接

 

发挥本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战略导向作用,聚焦本规划确定的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科技、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数字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制定实施一批农业农村专项规划,推动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管理,建立农业农村规划目录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农业农村领域各专项规划须与本规划衔接。

 

第三节 动员社会参与

 

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工作格局。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积极作用,凝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新型智库,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宣传一批作出杰出贡献的农民、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基层干部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节 健全法治保障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涉农重点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农业农村普法宣传,推动法律法规进农村,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第五节 加强考核评估

 

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跟踪考核机制,把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压实规划实施责任。健全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各类政策对规划实施的保障支撑。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监测,评价各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和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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